国卫办财务函〔2023〕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
为指导公立医院认真执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5号)、《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财会〔2021〕26号)、《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国卫财务发〔2021〕4号),加强相关政策规定的衔接统一,推动成本核算工作深入开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指导手册》(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各医院参照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成本核算相关政策规定衔接统一
(一)明确成本核算对象。医院的业务活动一般包括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活动。医院在开展成本核算时,需将业务活动中的医疗活动作为基本成本核算对象,具备条件的医院可以探索按照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进行成本核算。
(二)开展多维度成本核算。为确保成本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医院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对费用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或开展辅助核算,并按照人员经费、药品费等成本项目进行费用归集。在此基础上,医院应当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医院全成本、医疗全成本、医疗成本、医疗业务成本等多维度成本核算。
(三)推进多层次成本核算。科室核算单元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医院应当依据服务性质将科室划分为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行政后勤类等科室,其中临床服务类科室可依据实际分为门诊科室和住院科室。医院应当开展科室、诊次、床日等成本核算,具备条件的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等成本核算工作。
二、确保成本核算工作有效推进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及疾控主管部门要立足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结合所属(管)医院的不同层级、规模、管理基础、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制定推进成本核算的工作方案,强化调研和指导培训,进一步提高成本核算质量和水平。医院要切实强化组织实施,成立成本核算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承担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的职能部门,合理设置岗位,建立成本核算工作流程,规范开展成本核算,并结合运营管理目标,不断推进成本核算工作做深做实做精做细,提升内部管理效率。
到2025年底,争取实现三级医院全部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DRG成本核算;二级及以下医院全部开展科室成本核算、诊次成本核算、床日成本核算,逐步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DRG成本核算。到2030年底,力争所有医院均开展上述成本核算工作。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和成本监测与研究网络成员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有关要求,按照统一、规范的方法开展成本核算和成本数据上报工作。
三、积极推动成本核算成果应用,有效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及疾控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成本核算监测评价,加强地区间、医院间成本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比较,强化成本核算成果应用,为医院内部精细化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监管、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区域卫生资源优化配置等提供数据支撑,切实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总结本地区成本核算工作进展状况、成本核算数据分析、成果应用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优化工作措施,不断提升成本管理工作水平。请于每年年底前将上述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国家中医药局规划财务司、国家疾控局规划财务法规司(模板详见附件2)。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结合内外部管理工作需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成本数据的采集、归类、分摊、核算和分析,并结合运营管理目标,强化成本核算结果运用,构建成本控制指标体系,促进降本增效,为精细化运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高质量成本数据支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3年12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指导手册>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