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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2021年10月14日,经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Anhu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HPPA)是由全省医药行业,即医药教育、研发、工业、商业、临床等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贯彻国家医药行业发展方针,推动全省医药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反映行业的愿景和诉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合肥市。

本会的网址:ahyyxh.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收集、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 开展医药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立法、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发布商品流通信息,促进经济合作,引导企业科学决策,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四) 收集、统计、整理并反馈行业统计、财会、物价等基础资料,开展市场调研预测,编辑协会刊物,组织会议和会展进行国内外和行业内外的信息和学术交流;

(五) 接受企业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培训、咨询服务和项目评估,交流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推动行业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

(六)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攻关,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 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起草、论证,组织和贯彻实施,参与行业市场准入的有关工作及资质审查;

(八) 推动行业自律、行业道德准则和诚信体系建设等行规行约建设,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行业市场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九) 发展国内外交往,与国内外行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

(十) 承办政府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医药行业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开展医药行业的调研、交流、培训、咨询、出版、会议、会展服务,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省内医药工商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单位、大专院校及其他医药相关的合法单位与团体,可申请加入协会。

在医药行业有突出贡献和丰富经验的资深人士,及热心医药行业的金融、法学、经济、管理领域的知名社会活动人士,可申请加入协会,或由理事会聘请成为特邀/荣誉会员、顾问、副理事长、理事长。

申请入会的机构和个人,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依法登记的医药行业相关机构。

(三) 关注、支持医药行业的资深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附加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协会秘书处受理审核;

(三) 符合条件的理事会授权秘书长批准入会,报下次理事会备案;

(四) 发给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协会负责人(不包括秘书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协会召开会员大会,每次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协会负责人,当选者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二)热心参与和组织协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单位会员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权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在换届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审查、批准协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其他需要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不包括秘书长)。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出席人数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第二十六条中所列的(一)、(二)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理事会推选的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和办事机构全面工作,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汇报;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接受理事会授权,批准新会员入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报理事会批准、审议;

(七)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以正式文件印发会员。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协会文件、公函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的监事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有关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资助或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4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