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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2026731日,经第四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Anhu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HPPA)是由全省医药行业,即医药教育、研发、工业、商业、临床等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贯彻国家医药行业发展方针,推动全省医药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反映行业的愿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和中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业管理协会商会委员会。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合肥市

本会的网址:ahyyxh.cn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的战斗堡垒,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职责。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保证党组织有效参与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重大资产事项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注重从管理层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理事会层面建立的临时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提倡监事长(监事)由党员担任。

第十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收集、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 开展医药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立法、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发布商品流通信息,促进经济合作,引导企业科学决策,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四) 收集、统计、整理并反馈行业统计、财会、物价等基础资料,开展市场调研预测,编辑协会刊物,组织会议和会展进行国内外和行业内外的信息和学术交流;

(五) 接受企业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培训、咨询服务和项目评估,交流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推动行业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

(六)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攻关,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 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起草、论证,组织和贯彻实施,参与行业市场准入的有关工作及资质审查;

(八) 推动行业自律、行业道德准则和诚信体系建设等行规行约建设,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行业市场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九) 发展国内外交往,与国内外行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

(十) 承办政府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医药行业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开展医药行业的调研、交流、培训、咨询、出版、会议、会展服务,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授权的有关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同意,属于本会负责人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凡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省内医药工商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单位、大专院校及其他医药相关的合法单位与团体,可申请加入协会。

在医药行业有突出贡献和丰富经验的资深人士,及热心医药行业的金融、法学、经济、管理领域的知名社会活动人士,可申请加入协会,或由理事会聘请成为特邀/荣誉会员、顾问、副理事长、理事长。

申请入会的机构和个人,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依法登记的医药行业相关机构。

(三) 关注、支持医药行业的资深人士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附加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协会秘书处受理审核;

(三) 符合条件的理事会授权秘书长批准入会,报下次理事会备案;

(四) 发给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协会负责人(不包括秘书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党建工作机构及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协会负责人,当选者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二)热心参与和组织协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九条 每个单位会员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权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在换届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审查、批准协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其他需要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本会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下同),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本会党组织书记担任。

理事会任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完成换届的,省委社会工作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研究后,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推动换届。

本会换届或届中调整负责人,按《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召开会议选举。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不包括秘书长)。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出席人数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第三十二条中所列的(一)、(二)事项。

第三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具有外国永久居留许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担任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名本会负责人人选: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

(二)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兼职报批手续的;

(三)与拟任职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及负责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的人员,或者与同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其他负责人人选,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特定关系的;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组织处置、党纪政务处分等尚在影响期内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立案审查调查处理的;

(六)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负有责任的;

(八)被列入不适宜担任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名单的;

(九)不能按照规定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十)影响作为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理事会推选的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和办事机构全面工作,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汇报;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接受理事会授权,批准新会员入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报理事会批准、审议;

(七)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党建工作机构及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党建工作机构及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的监事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增补监事,应当经会员大会选举。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大会确认后其监事资格失效。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大会确认后其监事资格生效。

增补监事,应当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应当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会员大会确认后其监事资格失效。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会员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第六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有关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资助或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本会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6年7月31日第四届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