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巩固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实现集采药品在临床治疗的有序衔接,现就做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接续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集采中选,与国家组织集采同厂家、同品规的药品。调出省采模块,调整为“国家集采药品”属性,执行“国家集采中选价”。
二、安徽省集采中选、与国家集采中选同品规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过评生产企业超过3家,禁用非过评品;过评生产企业少于3家,企业自主降价,价格须低于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安徽)同品种中选价,保留省集采中选身份。
三、安徽省集采中选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国家集采非安徽省中选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如愿意联动全国最低集采中选价,保留“省集采中选品”身份;如不愿意,从“省集采中选品”模块剔除、联动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价。
四、安徽省集采中选、非国家集采药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如愿意联动全国省级(联盟)最低集采中选价,保留“省集采中选品”身份,医院针对厂家的药品带量采购;如不愿意,从“省集采中选品”模块剔除、联动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价。
五、安徽省集采中选,与省际联盟集中采购相同药品。同厂家同规格包装执行较低价格,经厂家确认纳入“省集采中选品”;如不愿意,从该模块剔除、联动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价。
六、执行周期和价格调整。原则上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如有新的较低集采价格,当年期末进行价格调整。
七、中选药品中有关医保目录内药品,其医保支付标准按中选价执行。
八、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接续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