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法规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12-07 14:11      来源:省医保局      点击:0次       打印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要求,全面加强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处方欺诈骗保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配服务

1.明确外配处方管理规定。各统筹地区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因素,以及医保定点协议约定配备药品。除《处方管理办法》《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中对外配处方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药品外,对于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获得医保支付资格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在开具外配处方时应核验参保人员有效医保凭证,负责确定参保人员外配处方的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住院“双通道”等医保待遇结算类别。

2.规范外配处方开具存档。已上线应用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暂未上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纸质处方复印)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纸质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处方管理规定》印制,并在前记部分进行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

3.健全外配处方内控管理。定点医疗机构需加强相关人员外配处方的流程管理及培训工作,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参保人的外配处方情况,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不规范的予以提醒、批评和教育。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为患者提供预约用药登记服务,建立药品需求台账,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尽快配备相关药品,实现“应配尽配”。

二、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管理

4.规范外配处方调剂行为。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为参保人调剂外配处方时,按照医保定点协议核查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药店应核准处方用药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参保人信息,发现问题的可以拒绝调剂,并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存疑外配处方线索。

5.落实医保电子处方服务。已上线应用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下载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按处方进行调剂,电子处方存档备查。暂未上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使用纸质处方的,定点零售药店核验调剂后应当按规定留存处方,定期提交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检查,纸质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6.推进异地购药联网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凭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暂不接受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做好符合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省内异地“双通道”药品购药费用手工结算基础上,加快推进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开通省内异地就医“双通道”购药费用联网直接结算服务。

三、强化医保药品处方流转协议管理

7.细化定点服务协议内容。各统筹地区要认真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医保发〔2024〕22号)要求,将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压实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责任。2024年12月底前,对纳入统筹基金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均应在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中约定提供医保药品电子处方流转服务。

8.实现药品信息实时上传。定点医药机构应全流程记录医保外配处方药品使用信息,定点零售药店应全流程记录医保外配处方药品的“进销存”以及追溯码等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全量实时上传至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传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作假、虚报或串换数据。

9.加强处方外配监测管理。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外配处方日常审核,定期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之间“对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对外配处方量多、金额较大或数据异常波动的定点医药机构要重点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加快优化电子处方中心应用

10.提升电子处方中心功能。优化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功能模块,梳理并畅通开方、审方、目录管理、库存管理、身份识别、医保结算等核心应用功能。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应与智能监管子系统有效衔接,建立事前提醒和预警机制,确保对电子处方流转情况进行监控监督。支持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医保码等完成电子处方获取、取药、结算,加快推进“医保药品云平台”建设试点扩面,提供线上“找药服务”,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安徽专区、“安徽e保”小程序市级专区等查询医保药品配备等情况。

11.确保电子处方流转畅通。各统筹地区要督促指导纳入统筹基金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医院信息系统改造,满足电子处方流转需要。除《处方管理办法》《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中对外配处方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药品外,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可全目录查询、开具医保外配处方,实现电子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传输、重现、结算和保存管理。

12.按期切换电子处方应用。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市级医保部门报省医保局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参保患者住院期间通过处方外配的“双通道”药品,相关费用执行参保地当次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合并计算一次起付线。参保患者慢特病门诊期间通过处方外配的“双通道”药品,相关费用执行参保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五、集中开展医保外配处方使用专项治理

13.专项治理医保外配处方。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将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情况纳入打击欺诈骗保相关行动,2024年12月底前,针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保障、城乡居民门诊“两病”用药机制开方药品,以及其他金额高、费用大、欺诈骗保风险高的开方药品开展专门检查。依托大数据分析,做到纸质处方使用量大的必查,单个处方开药剂量大的必查,同一参保人重复超量开药的必查,单体定点医疗机构纸质处方开方多的必查,重点科室相关人员开方数量大的必查。

14.依法依规打击欺诈骗保。检查发现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快查快处。要加强参保人的健康和法治教育,坚决打击医患合谋欺诈骗保,对参与欺诈骗保的参保人要综合采取信用评价、减少医保服务便利度等方式予以教育和惩戒,支持各地探索适当调整欺诈骗保参保人的医保待遇。对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5.加强宣传引导政策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工作,医保、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加强医药机构药品“进销存”、追溯码等信息共享,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相关人员落实《处方管理办法》《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安徽省医疗机构处方审核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做好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接入和外配处方管理,在医院诊间、服务窗口等张贴医保药品配备查询指引,帮助参保患者做好线上、线下“找药服务”。各统筹地区要开展专项培训,帮助相关人员熟悉应用医保电子处方,帮助参保患者理解与操作。加大相关典型案例曝光,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合理用药,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既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有关单位报告。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