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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医院和省属头部医院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8-08 11:20      来源:      点击:0次       打印

皖医保秘〔2024〕5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安徽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医院,省属头部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25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推动我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医院(以下简称项目医院)和省属头部医院(具体范围按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的建设和发展,现制定项目医院、省属头部医院医保支持措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医疗服务优质优价

  (一)优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流程。项目医院从输出医院国家医学中心(限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置的专科类别)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引进的代表其专业特色的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无法与我省现行价格项目对接的;项目医院、省属头部医院开展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我省诊疗空白的具有重大创新性、经济性的医疗服务项目,经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初审后,无须提交专家评审,由项目医院和省属头部医院直接向省医保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省医保局报告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在项目医院、省属头部医院试行。

  (二)施行试行价格同质同价。项目医院开展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尚未正式定价的项目时,可参照输出医院价格水平自主制定试行价格;省属头部医院开展属于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我省诊疗空白的具有重大创新性、经济性的医疗服务,以及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专业特色相关的尚未正式定价的项目,可参考长三角地区较高价格水平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价格报省医保局备案登记后执行。

  (三)制定调价定价政策倾斜。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时,对项目医院和省属头部医院重点发展的优势学科的代表性专业特色项目,在选择调价项目时给予倾斜。项目医院(含从输出医院引进的)或省属头部医院中,属于国家医学中心(限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置的专科类别)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其开展的代表性优势专业特色手术类、治疗类价格项目,其医疗服务价格可在我省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浮10%

  (四)支持项目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医院可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输出医院派驻项目医院的专家,可参照输出地特需门诊诊察费专家资质条件及价格水平开展特需专家门诊诊察服务。

  二、支持提高疑难急危重症收治能力

  (一)完善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管理。项目医院从输出医院引进的医疗服务项目,在输出医院属于医保支付范围,我省已正式定价的,研究论证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我省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医保限定支付条件与输出医院所在地不一致的,参照输出医院所在地医保支付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调整限定支付条件;我省尚未正式定价的,在正式定价时同步论证确定医保支付属性。

  (二)完善DRG/DIP付费工作机制。健全医保经办与项目医院、省属头部医院的协商机制,通过谈判合理确定医保DRG/DIP结算的病组(病种)权重(分值)、按床日付费等标准。在区域总额预算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增长、医保筹资、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DRG/DIP年度预算额度。综合考虑项目医院、省属头部医院的功能定位、医疗水平、专科特色、病种结构等因素,在确定DRG/DIP付费医疗机构综合系数时给予倾斜,支持收治重大疾病患者。完善特例单议机制,对疑难急危重症和复杂罕见病等执行固定退出管理。研究探索DRG/DIP付费除外支付等政策,支持创新药和先进医疗技术应用。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医院新增纳入“省内大病无异地”试点的定点医院范围。

  三、支持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

  允许项目医院作为独立采购主体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采并参与国家和省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同时按相关规定比例执行集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结余医保资金留用政策。

  四、相关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支持措施落地,发挥政策合力,全力支持项目医院、省属头部医院发展。项目医院、省属头部医院要建立健全与医保支持措施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主动控制成本费用,在促进医院精细化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要妥善做好支持措施与基本医保政策的衔接,加强宣传解释。

  本通知自202491日起执行,如国家或我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487日